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合作意向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尼 公司和中国 公司,根据合作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印尼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营 各 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印尼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印尼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印尼 市 区 街 号。
甲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合同的外方为: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乙方的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四条 根据印尼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同意依据本合同条款在印尼境内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印尼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八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生产 产品;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伍佰万元($5000000.00)(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二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伍佰万元($5000000.00),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贰佰柒拾伍万元,占 55 %;乙方 贰佰贰拾伍万元,占 45 %。
第十三条 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元;
厂房 (具体间数或亩数),价值 元;
土地使用权 ;
工业产权 ;
其他 ;
共 元。
上述厂房、土地和工业产权的价值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并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确认。
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详细清单),价值 元;
其他 元;
共 元。
甲乙双方出资的现金,按缴款当日印尼官方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美元。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应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印尼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印尼境内的运输;
5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等设施;
6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7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8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负责机械设备采购、提供技术服务、并负责将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印尼港口;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时,可以由副董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董事,并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注:也可约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一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二十四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乙方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章 筹备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八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一条 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一章 劳 动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合资公司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英文书写。
第三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八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三章 合 营 期 限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做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违 约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 可 抗 力
第四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 用 法 律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印尼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五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章 文字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语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它们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印尼: 公司 中国: 公司
代表: 代表:
姓名: 姓名:
职衔: 职衔:
国籍: 国籍:
注:以上文本根据需要可增加如下内容:(1)外汇章,包括:公司的外汇需求、适用汇率、外汇的使用。(2)双方的陈述和保证,例如:甲方是根据印尼法律在印尼正当建立和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甲方已取得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3)不竞争义务,双方承诺和同意,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进行竞争。否则,应赔偿损失。(4)保密,主要是技术保密条款等。
印尼投资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
1、 印尼的劳工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招用一定比例的当地工人,如果违反就会面临巨额的罚款,但印尼的当地工人工作效率相对低,低得不敢想象;
2、 印尼的有些政府机关部门相当腐败,经常吃拿卡要;
3、 印尼的交通拥堵,交通设施落后;
4、 印尼经常停电,发电也相对落后;
5、 也要注意印尼的排华思想,现在越来越好了;
6、 在印尼处理纠纷最好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是最好选择仲裁,印尼法院打官司诉讼的效率相对低,不敢恭维;
7、 印尼好的方面就是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自由开放,在某些开发区办厂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