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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虚假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诉讼技巧

日期: 2014-09-11 来源: 原创 作者: 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
防范虚假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诉讼技巧 最近代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方原告只有一张借条,而我当事人的丈夫也是被告之一,却很爽快自认了借贷关系,并认可了口头约定有 5 分月息,但其无法说明所借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存在种种疑惑,为此,我觉得该案极可能
  

防范虚假诉讼的相关知识和诉讼技巧

 

最近代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方原告只有一张借条,而我当事人的丈夫也是被告之一,却很爽快自认了借贷关系,并认可了口头约定有5分月息,但其无法说明所借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存在种种疑惑,为此,我觉得该案极可能是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为的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虚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诉讼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虚假诉讼如果不能被有效制止,对诉讼秩序的维护影响极大,因此,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如何防范、治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问题。

 

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而不闻不问、造成裁判错误的,以及故意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一经查实,应追究其违法审判的责任。

 

综观各类虚假诉讼,不管如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其‘利益’始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悉,目前虚假诉讼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

 

虚假诉讼蔑视了国家法律,挑战了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单方诉讼欺诈更甚。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等。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其共同的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重灾区”。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比较简单,容易得逞,因而成为提起虚假诉讼的首选案由。某法院办理的15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9件是民间借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4件,运输合同纠纷1件,买卖合同纠纷1件。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经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在该院已监督纠正的10件虚假诉讼案件中,从未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

 

对第三人申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作相应的调查,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查证,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核实有关的情况,对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能,通过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对已执行完毕的虚假诉讼案件,还要监督法院对错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让虚假诉讼者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落空,有效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增强民事诉讼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四)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 (五)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虚假诉讼的可疑表象: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伪造的可能;2、当事人之间为亲属、朋友、关联单位或上下级关系,在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方;3、原、被告配合默契,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的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4、据以进行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真实,存在虚构部分事实;5、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存在伪造可能;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7、调解协议的达成、案件的执行异常容易;8、人民法院不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即表示撤诉。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防治措施。(1)要求当事人出庭。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参与庭审活动,既有利于法官查清真伪,也可吓阻嫌疑当事人;(2)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3)增加嫌疑当事人举证责任。对参与诉讼但可能因虚假诉讼而受到利益损害的被告或者第三人,法官可充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减轻其举证责任而适当增加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对不符合常理、轻易达成调解的,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不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出具调解书。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5)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必要时,法官仍然需要调查取证,寻求有利于查清真伪的证据;(6)适度放缓案件办理速度与进程。对于不合常理自认而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适度放缓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出具时间。虚假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要求,超过一定期限的虚假诉讼结果没有意义,必然选择撤诉。

 

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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