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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内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答辩观点及辩论意见

日期: 2023-09-28 来源: 原创 作者: 宋正发律师 点击:
旅客入住旅店后过量饮酒,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其入住后过量饮酒,造成摔倒,损伤左脚踝割伤左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在桂林某宾馆内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答辩观点

 

1、被答辩人称“卫生间因地湿滑倒被玻璃割伤左手掌”,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答:事发时是下午三点半左右,被答辩人没有退房,也就没有打扫卫生,此时的卫生间何来“地湿”,卫生间里都没有安装玻璃,不存在玻璃伤人的安全隐患,被答辩人主张卫生间因地湿滑倒被玻璃割伤,没有事实依据。

 

2、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答:宾馆房间内张贴了顾客须知,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准在旅店内酗酒;同时,卫生间门上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且大号字体,清晰可见;卫生间内还配备了防滑胶垫,防止滑倒;事发后,答辩人第一时间陪同被答辩人到内科诊所就诊,后陪同去南溪山医院,积极救助,同时为被答辩人垫付急救费用1000元,但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只承认978元,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被答辩人过量饮酒,神志不清,暂时丧失行为控制力,是造成其摔倒,并打碎玻璃杯,割伤左手掌的原因。
 

答:通过证人证言、易医师出具的证明、以及平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被答辩人入住旅店后存在过量饮酒和神志不清的事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答辩人应当对自己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其入住后过量饮酒,造成其摔倒,损伤左脚踝,并打碎玻璃杯,割伤左手掌,其损害后果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相关责任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辩论意见详见《象山法院10月7日开庭传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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