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桂市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桂贞。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负责人:毛荣富,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梁玉军。
一审被告:李爱容。
再审申请人吴波、薛桂贞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及一审被告梁玉军、李爱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波、薛桂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俭
代理审判员 宋丕文
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芙蓉
文章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x/gxzzzzqglszjrmfy/ms/201501/t20150102_6067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