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宋律师动态 >   | 手机阅读 |

象山法院10月7日开庭传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 2023-09-28 来源: 原创 作者: 宋正发律师 点击:
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我个人认为应当确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本案是发生在宾馆里的一个人身伤害案件。
  

 

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是发生在一个宾馆里的人身伤害案件,在宾馆的住户也就是原告,在宾馆居住期间不小心发生了摔倒的人身伤害,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原告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和宾馆的管理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要看宾馆或宾馆管理人员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对于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并无特别约定,应当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由原告进行主张和举证,来证明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宾馆或宾馆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千万别陷入谁受伤谁闹谁有理这样的一个怪圈,只要认为在宾馆酒店或公共场所或景区内发生人身伤害就推定为管理人员具有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


第一个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于2003年12 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规定,可以充分说明:对安全保障义务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判断

 

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一般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就成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从社会活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注意义务的内容,并非完全依据法定或者约定,当然导致对过错认定的困难。

当前公认的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根据诚实和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不允许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懈怠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只要义务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仍不能避免受害人受到损害,义务人仍可免责。此外,我们应该从一个善良人的角度来判定,而不能只要发生事故了就苛责经营者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如果认为营业者处于优势地位,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而一味归咎于经营者,却忽视了对顾客行为过失的惩戒,则将由于消费者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强加于经营者,这同样是不公平的。

 

第三个问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查阅民法典,只有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就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即使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前提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这个举证责任不能被忽视。

 

结论:本案消费者作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酒店经营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一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健康应当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其自身无视酒店警示“不准在酒店内酗酒”,因自己的酗酒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行为控制能力,出现摔倒受伤,应当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应当对后果自己负责。
 

 

 

凡来自网络的文章或元素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凡本站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均属于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室,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站已授权使用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室”并附上相应的链接;违反上述声明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室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