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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培训课时的要求、计算与认定办法

日期: 2023-11-20 来源: 网络 作者: 宋正发律师 点击:
桂林律师培训课时的要求、计算与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每年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自觉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学习,方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 未满55周岁 的律师
  

桂林律师培训课时的要求、计算与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每年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自觉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学习,方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未满5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二)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2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三)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满6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1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不作要求;
        (四)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及以上的律师,根据身体状况和执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长;
        (五)因伤病住院治疗、生育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的,可以酌情减少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或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实际操作上:未满55周岁的律师完成本年度课程培训目标,其中要求现场培训需要完成12.0课时线上培训需要完成28.0课时,总培训课时需要完成40.0课时才算达标)


        第十三条  律师按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计算课时,每半天计为4课时


        第十四条  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下列活动按照以下规定折算现场培训课时:
        (一)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活动,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举办的与开展律师业务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以及参加党组织活动或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折抵课时,每半天计4课时;
        (二)论文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被选送参加全国性法律学术论坛或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含研讨会)的,每篇论文计为4课时;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取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篇论文计为8课时;公开出版发行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计为40课时;
        (三)受各级党政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区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党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的双倍计算课时;
        (四)其他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可折抵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仅在当年内有效。当年取得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超出本办法规定课时的部分,不能转入第二年度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第十六条  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盖章的《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应在当年内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律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律师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辖律师的课时审核和登记工作。

 

本文来自广西律师协会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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