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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勘验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场勘验通知书

(2023)桂11法鉴字007 号
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你们与被上诉人古某某、原审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贺州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桂11民终1005号],根据你们的申请,需对涉案的贺州市太白东路人行道路面铺装花岗岩和路缘石工程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中间的隔离绿化带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我室委托广西汇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将《贺州市太白东路人行道路花岗岩铺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编号:桂汇价鉴[2023]04号)】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在规定的时间收到了你们公司及古某某的异议反馈意见,对本项目铺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规格、厚度等有不同意见,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决定进行现场勘验,请你们在2023年12月20日上午9:30时派授权代表至贺州市太白东路(贺州市政务中心路边集合)参加现场勘验工程。如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琴芳、韩银海
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28号
联系电话:0774
 
2023年12月15日
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须知
1、参加选择评估机构的人员须持有证明材料或当事人授权委托。
2、各当事人有权查阅入册评估机构情况及有申请评估机构回避权。
3、执行案件的委托评估采取抽签、摇珠、网络随机软件等随机方式进行指定评估机构。
现场勘验通知书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