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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现场勘验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现场勘验)
(2023)桂0304委鉴字第89-2号
被通知人(原告、鉴定申请人):
被通知人(被告):南京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李某某
被通知人(被告):广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通知人(被告):广西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事由:原告某某某诉被告南京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李某某、广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资产评估现场勘验等事项
应到时间:2023年11月13日上午09:00
应到地点:桂林市象山区瓦窑净瓶路6号四建三分公司
注:经本次书面通知后,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场或拒不配合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进行或鉴定评估结论失真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次鉴定评估以鉴定评估机构现场勘验的结果作为鉴定评估依据。
二0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