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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受伤如何界定赔偿责任

既存在承揽关系又存在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受伤如何界定赔偿责任

 
李某某将其房屋楼顶结墙项目交给包工头王某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按25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至今尚未结算,不包伙食,不限定工作时间。
 
王某某叫上农民工廖某某一同施工。当日中午就餐时农民工廖某某喝了啤酒,在下午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从2米高的台子上掉下摔伤,治疗费用2万元。
 
农民工廖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医药费。王某某认为,李某某对此也有责任。三方协商不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王某某雇请农民工廖某某为其施工作业,王某某、农民工廖某某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王某某作为雇主,在农民工廖某某发生事故中缺乏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对导致提供劳务的李某某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李某某作为定作人,明知工程施工具有一定危险性,还把工程交给没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王某某施工,在选任及指示上存在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工廖某某在此次受伤过程中,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酒后施工,且在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吊顶工作,应当预见到安全风险而未尽到谨慎义务,自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包工头王某某承担责任比例为50%,李某某承担责任比例为20%,余下的30%由农民工廖某某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