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室移动版

> 宋律师收藏 >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

 

第一、广东某律师所与某某网公司、某某态公司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又与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蓝某等14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律师为蓝某等人劳动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某律师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规定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在南山区司法局调查中,某律师所出具《答辩书》否认蓝某存在出资事项,后出具借条以蓝某与胡某律师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隐瞒蓝某向某律师所出资的真实情况。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某律师所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对某律师所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执业证号24403201210319735),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宋正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