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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 2021-09-06 来源: 未知 作者: 宋正发律师 点击: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刘婧 发布时间:2018-05-10 09:48:1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与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其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川区人民东路327号门面出租给乙某,租金半年支付一次。甲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者:刘婧  发布时间:2018-05-10 09:48:1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与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其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川区人民东路327号门面出租给乙某,租金半年支付一次。甲公司将涉案门面出租给乙某使用后,乙某从2016年2月9日起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2017年8月23日,甲公司起诉乙某支付2016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的租金。乙某辩称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支付甲公司该时间段的租金。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产生的争议,其实是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最高院审判长联席会一致意见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债务,即不适用于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

  对于约定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一定争议。最高院认为,在同一租赁合同项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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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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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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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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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请求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3年

经常有咨询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二年还是三年?《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将要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诉讼时效内容,且内容上存在差异。最终,导致了实务中时效适用的混乱局面。为了明确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最高院曾在18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民法总则》实施以后,诉讼时效统一适用三年的规定,不再单独设置人身损害的短期1年诉讼时效。因此,身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而不再是一年。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及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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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何远骥、王家俭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按照涉案租赁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十日内付清全部租金。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王家俭、何远骥主张租赁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自2014年12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王家俭、何远骥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期应为2015年12月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因此,王家俭、何远骥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其次,本案当事人之间曾就拌和站买卖合同纠纷诉诸法院,王家俭、何远骥主张买卖合同纠纷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经审查,虽然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标的物均是拌和站,但两者法律关系不同,王家俭、何远骥主张买卖合同的货款,并不能据此认定为租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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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民终498号

2015年年底之后就没有主张过租金,依照当时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被上诉人主张2016年11月之前的租金在民法总则生效前(2017年10月1日)已达1年的诉讼对效,依法应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23号文对继续性租金债权明确答复,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支付,就是分期支付,至答辩人起诉时,双方合同还在履行期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所依据的2004年的答复意见,与2008年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该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应当以司法解释规定为谁。因此,上诉人所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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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9538号

从袁新年、宏合公司2016年9月30日搬离开始计算本案诉讼时效,磷肥厂起诉主张租金并未超过一年。《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总则实施前,本案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故一、二审法院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租金为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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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宏福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2018)冀民申7718号 

本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立案,审理阶段延续至该法施行后。据此,原审结合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并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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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恒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2021)黔04民终665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浏览次数 57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民终665号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虽然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故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3日结算后,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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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2019)桂03民终2108号  
 
发布日期 2019-12-26 浏览次数 5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民终2108号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主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约定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在同一租赁合同项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不应从每一期租金应缴纳之日起算,而应当从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应缴纳时间起计算。被告最后一期租金应当缴纳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理,原告所主张的物业服务费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请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首期租金(叁个月)……乙方须在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交付下一季度的租金。”第三条:“租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优惠期为12个月,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为优惠期(该优惠期含房屋的装修期),优惠期届满次日起,进入该房屋的计租期”等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关于“被告最后一期租金应当缴纳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于法无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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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区盛安建筑材料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 (2018)桂12民终959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浏览次数 4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12民终959号

关于盛安租赁部起诉宏盛公司是否超过诉讼
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已修改为三年。从宏盛公司与盛安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及杨永兴代表宏盛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即:《现金支付单据》)看,宏盛公司与盛安租赁部虽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但宏盛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才结算确认未付盛安租赁部租金150114元,据此,宏盛公司确认未付租金的结算之日应为盛安租赁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在本案中,盛安租赁部于2017年11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宏盛公司支付拖欠的建筑设备租金150114元。从盛安租赁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2015年12月4日起至盛安租赁部向一审法院起诉的2017年11月28日止,时间相距尚不足两年,据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三年的问题。宏盛公司称本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没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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