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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夫妻两警督大胆受贿

日期: 2010-07-15 来源: 网络 作者: 匿名 点击:
监狱夫妻两警督大胆受贿,均获刑13年 作者:廖一平 曹光华发布时间:2010-07-08 17:28:0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阿荣、阿英夫妻二人身为广西 某监狱一级、三级警督 ,随着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夫妻两警督大胆受贿均获刑13年

作者:廖一平 曹光华  发布时间:2010-07-08 17:28:07 打印 字号:  |  | 

阿荣、阿英夫妻二人身为广西某监狱一级、三级警督,随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其二人人生角色大转换:“过去管别人改造,今天自已被人监管改造。”更为不道德的是,阿荣、阿英夫妻二人利用职务索取贿赂36.5万元犯罪过程中,二人在被害人伍某拒付22万元贿赂的情况下,二人竟共同要求伍某立下借条,纠集他人威胁、逼迫伍某立下还款承诺书,事情败露后共同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配合默契。

 

监狱夫妻两警督大胆受贿,均获刑13年

----人生角色大转换:过去管别人改造,今天自已被人监管改造

 

廖一平  曹光华

 

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终审一起监狱夫妻两警督阿荣、阿英受贿案,双双郎铛入狱,获刑13年,人生角色大转换:过去管别人劳动改造,今天自已被人监管劳动改造。

(一)

阿荣,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监狱(以下简称某监狱)一级警督,原任某监狱搬迁桂林市筹备处副主任兼基建计划科长。

阿英,阿荣的妻子,1967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大专文化,某监狱三级警督,原为某监狱搬迁桂林市筹备处科员。

夫妻二人本有一个幸福的家,阿荣、阿英都晋升为警督,过去某监狱原来座落在鹿寨县的边远山区,生活不方便,特别对小孩读书就业没有什么大的发展。2002年,后因需要某监狱由鹿寨县搬迁至桂林市,阿荣、阿英夫妻二人一家又有幸随单位一起迁到桂林市工作。

幸福的一家到桂林市工作,本是解决了生活上的困惑,大有前途,特别是作为丈夫的阿荣受到某监狱领导的信任和器重,某监狱搬迁工作2002年一成立,便被任命某监狱搬迁桂林市筹备处副主任,负责整个筹备处的基建工作。妻子阿英也被任命筹备处出纳,后负责集资建房的申报、贷款等工作。

作为单位这么重要工作能委以重任,阿荣、阿英夫妻二人本应尽职尽责;可是,阿荣、阿英夫妻二人却得意忘形了。总认为自已运气来了,对大权在握沾沾自喜!无数的利益、巨大的款项用途,由我说了算!

(二)

2002年12月,某监狱成立筹备处,某监狱由鹿寨县开始搬迁至桂林市,身为筹备处副主任的阿荣,走马上任,对来桂林市充满希望!

2006年9月阿荣又被任命兼任基建计划科长,2007年下半年,某监狱开始建设零星工程,阿荣发现装修建设零星工程有“利润”可捞,于是,对帮装修的伍某许诺:“伍兄,我们某监狱大把基建工程可给你做,随随便便就上100万元的工程!想不想发财?!”

“想呀!听你的!”

“你捞一部分,高出部分的利润归给我。”

“可以呀!怎么搞你讲给我听一下。”正愁揽不到好工程的伍某也正求之得。

于是,阿荣便告之,潘可提供便利让其不用垫资而承包工程,利润比一般工程高,正常利润归伍某,高出部分的利润归自己,并要求双控伍某接收工程款银行卡,好控制伍某此银行卡,伍某无奈同意后将其34412农行卡交给阿荣并告知密码。

2007年10月起至2008年5月期间,在阿荣的“运作”下,伍某陆续承包了某监狱部分零星工程,并签了合同,合同总价格为139万余元,某监狱允许伍某预借工程款及按合同价格支付进度款和工程款。

伍某承包的零星工程基本上都是按施工、测量做预算和补签合同的流程进行。伍某承包的零星工程中,做了包含筹备处屈某为工地代表的单体道路连接工程,该工程预算控制价为323408.81元,停车场工程预算控制价为388022.24元,单车棚地面工程预算控制价为175782.34元。这些预算控制价由阿荣交广西公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准公司)作出,合同价格按预算控制价的96%确定。单车棚工程合同价格为225080元,伍某将该工程以8万余元的价格转包给刘某施工。在阿荣的”操作”下,某监狱按合同价格支付伍某的部分工程款项存在虚高情况。

(三)

作为出纳的阿英,自然懂得老公阿荣与伍某的“约定”,知道伍某在承包零星工程上有求于丈夫阿荣,利用阿荣的权力故在伍某的款项上十分“配合”,控制伍某34412农行银行卡,同时随时准备在伍某34412农行卡获得“收获”!

2008年1月10日,机会来了,阿英看到伍某34412农行卡中有很多款,遂从伍某34412农行卡中签伍某之妻李某的名字取款4.5万元,加上0.5万元后一起存入潘某之妹小凤的账户。

同年9月16日至10月,阿英持该卡多次取走款项共计10万元。11月12日,伍某所承包的单车棚工程、加工厂房整改土建工程、加工厂房(三)、会见楼散水等工程和监狱道路排水四个工程的工程款按结算方式计算共222858元,阿荣、阿英夫妻二人见伍某所承包的所有工程款将基本付清,遂要求将该款转入阿英所持有的伍小云交行卡中。

伍某怕得罪阿荣只好口头答应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单上收款账户由该交行卡号变更为自己持有的74214农行卡,阿荣、阿英夫妻二人希望将该款尽量早点取得。

有一天,阿英发现该款被伍某转至另一张农行卡取走后,于是不高兴了!遂2008年12月6日与阿荣将伍某约至家中,要伍某写借条,伍某只好按要求写下一张2008年5月10日借熊某 22万元的借条。

为了更快得到该款,12月12日,阿荣、阿英纠集某监狱附近村民熊某、莫某(均另案处理)逼迫伍某写下了一张2008年12月20日前还12万元给熊某的还款承诺书,事后,阿荣、熊某多次打电话催伍某给钱,以伍某家人安全相威胁,2008年12月23日,伍某被迫报案。

阿荣、阿英得知伍某报案后,为掩盖持伍某银行卡取款4.5万元和10万元及追索22万元的事实,在桂林市七星区上岛咖啡店授意熊某写下委托阿英在伍某工程款中帮扣还借款的虚假委托书,落款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写下收到阿英交来伍某还款4.5万元及10万元的两份收条,落款时间分别为2008年1月12日和10月15日,由阿英写下为熊某保管22万元假借条的收据,落款时间为2008年8月1日。阿荣并以抖出预算为由威胁伍某。

实际上,伍某是一个正当建筑商,伍某获工程款后依法已于2008年9月至11月向桂林市税务机关共交税77216.82元,其中2008年11月10日交税8873.34元,伍某于2008年9月通过罗某介绍向羊某某、羊某借款4万元用于交税。

同时,至2008年12月12日伍某对熊某出具还款承诺书前,伍某与熊某并不认识,且伍某没有向熊某借钱。

(四)

阿荣、阿英身为某监狱一级、三级警督,利用职务索取贿赂3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人在伍某拒付22万元贿赂的情况下,二人竟共同要求伍某立下借条,纠集他人威胁、逼迫伍某立下还款承诺书,事情败露后共同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配合默契。

桂林市七星刑警大队接受害人伍某到报案后,依法将该案移送桂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3月10日,桂林市公安局将阿荣、阿英二人依法逮捕。在大量证据面前,阿荣、阿英交待了犯罪经过。

2009年11月19日,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1月1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判决认为,阿荣作为某监狱基建计划科长兼筹备处副主任,利用负责筹备处基建工作并向领导请示确定伍某为工程承包人的便利条件,为获取利益指使其妻阿英控制拨付伍某工程款的银行卡,阿英明知伍某在承包零星工程上有求于阿荣,利用阿荣的权力且其在筹备处工作的便利条件,控制银行卡后,以持卡取款的方式索要伍某14.5万元;阿荣、阿英在伍某违背其意愿变更收款账户将工程款22万余元取走后,要求伍某写下22万元的借条,并伙同熊某追索该款,但因伍某报案而未得逞;依二人夫妻间的特定关系以及二人分工配合的默契程度看,足以认定二人系事先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伍某谋取利益并索取财物共同占有;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均表现为积极主动,应当认定为索贿,且无退赃表现,依法应从重处罚;二人索取贿赂36.5万元,其中索贿22万元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阿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阿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荣、阿英不服,均提出上诉。

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桂林中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廖一平 曹光华
文章来源:http://gl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7/id/2370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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