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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院对电信诈骗案件实行先民后刑商榷函

日期: 2014-08-19 来源: 原创 作者: 桂林律师宋正发 点击:
商 榷 函 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某某某因遭遇短信诈骗而向贵院提起侵权之诉一案,本代理人希望贵院能突破先刑后民思想的禁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允许被害人某某某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尽帮其早获得权利救济,挽回损失,保护其合法
  
    
 
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某某某因遭遇短信诈骗而向贵院提起侵权之诉一案,本代理人希望贵院能突破“先刑后民”思想的禁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允许被害人某某某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尽帮其早获得权利救济,挽回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首先,本案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证实,被害人顾文锋遭遇了电信诈骗,但至今仍未确定和抓捕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电信诈骗是智能化犯罪,其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大多是跨地域甚至境外作案,被害人发现被骗以后,虽及时报案,但往往不能及时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本案至今已过去十个月时间了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结案,被害人顾文锋被诈骗的部分款项虽冻结在银行,但由于案件未侦结公安机关无划拨权,难以实现退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迟迟得不到弥补。这时,要是人民法院固守“先刑后民”的观念,那么被害人的权利将陷入得不到司法救济的窘境。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突破“先刑后民”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部法律明确了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还具有优先性。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先民后刑”的做法,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2011年扬州中院的“先民后刑”案例示范全国,这是扬州“先民后刑”判决第一案,也是全国最早的“先民后刑”案例之一;2012年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受理曹某遭遇短信诈骗提起的不当得利案件,该法院“先民后刑”为当事人拿回了存款。
    最后,本案的民事审判结果并不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审理,当然本案的民事审理也不需要依赖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可以分开审理。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事物的出现,法院也应当要敢于创新,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希望能得到贵法院的帮助,让被害人某某某能尽早获得权利救济,挽回损失。谢谢。
    此致
敬礼
 
 
                        代理人:宋正发(13978367806)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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